為規范和促進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建設與管理,廣東省制定并實施了《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旨在推動工程和技術的研究與試驗發展,提升區域創新能力與產業競爭力。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(以下簡稱“中心”)的設立、運行、評估及監管等環節。
一、總則
《辦法》明確中心的定位為從事工程和技術研究與試驗發展的核心平臺,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關鍵領域的技術創新。中心應遵循開放、協作、高效的原則,承擔技術研發、成果轉化、人才培養等任務,服務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。
二、設立與認定
中心設立需具備以下條件:擁有固定研發場所、專業研發團隊、必要設備設施,并具備持續的研發投入能力。申請單位需提交詳細方案,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認定。認定后,中心將納入省級管理序列,享受相關政策支持。
三、運行管理
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,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,包括財務管理、項目管理、知識產權保護等。鼓勵中心與企業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合作,開展聯合研發和試驗發展活動。中心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運行情況,確保研發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性。
四、研究與試驗發展重點
中心應聚焦工程和技術前沿領域,如先進制造、信息技術、新能源、生物醫藥等,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試驗發展。重點任務包括技術攻關、產品開發、標準制定等,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。中心需加強國際合作,引進先進技術,提升研發水平。
五、評估與監督
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定期對中心進行評估,內容包括研發成果、社會效益、管理水平等。評估結果作為資金支持、政策優惠的依據。對運行不善的中心,責令限期整改;情節嚴重的,取消認定資格。中心需接受社會監督,確保公共資源合理使用。
六、保障措施
廣東省政府從資金、人才、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,包括設立專項基金、優化人才引進機制、簡化審批流程等。鼓勵中心參與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,爭取更多資源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,激發創新活力。
七、附則
《辦法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。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,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。各相關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,制定實施細則,確保辦法落地見效。
《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》為工程和技術研究與試驗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,有助于構建高效創新的研發體系,推動廣東省向高質量發展邁進。各單位應積極響應,共同促進科技進步與產業升級。